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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再就业工程中的政府职能

1999-03-12 来源:光明日报 纪 韶 我有话说

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口与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,经济的发展又到了必须进行结构调整的阶段,经济体制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,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渡时期。这就使我国解决失业问题比其它国家更具复杂性、艰巨性和长期性。政府帮助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不同思路,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大事。

政府在再就业工程中,既要把握就业形势,又必须注意解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减员增效问题

目前存在的问题是,有的地方政府在安置下岗职工时,为了缓解就业压力,令目前还有一定竞争优势,效益较好的企业接纳下岗职工,并用一些优惠政策劝诱企业安置下岗职工;有的地方还要求新建和扩建企业录用失业人员的比例,这些措施似乎能够立竿见影地起到安置下岗职工,缓解就业压力的作用,但会给长期的经济发展,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诸多的困难。

国外在解决失业问题时,十分注意劳动力资源的投入效率。他们一般是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,企业作为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面向市场的竞争实体,必然会考虑劳动的边际生产力,在是否吸收、投入劳动力问题上,会把提高劳动生产率,增加边际产出作为企业决策的首要目标。这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,也是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,提高经济效率的现实选择。我们应遵循客观规律,坚持效率原则,安排好职工再就业。有些优势企业迫于行政压力或受优惠政策吸引,盲目接纳下岗职工,一方面增加了企业成本,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新的冗员堆积。同时,在同一行业里转岗,虽然转的都是目前还有一定优势的企业,但毕竟第二产业资本技术对劳动力要素的替代逐日加速,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愈来愈小,这样,目前暂时上岗的失业职工说不定哪一天又将面临再次下岗的困境,进而造成企业职工下岗—上岗—再下岗的不良循环。因此,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思路,应跳出政府主导就业的方式,基于国情,政府介入再就业工程是必要的,但这种介入应是逐渐撤出的介入,只有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体制,才能使再就业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。

政府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,应抓住机遇制定适合国情的产业政策

目前,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,的确有巨大的就业潜力,但在我国工业不很繁荣和失业半失业人口较多的地区,笼统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来解决就业问题,带有一定的片面性。鉴于国外发展第三产业的经验,我们可以把第三产业划分为生活服务型、生产服务型和生活享受型产业。对于我国来说,由于长期忽视生活服务型第三产业,因而,它在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很大发展。生活服务型三产发展有一个条件,即第三产业生产率很高,劳动者收入提高较快,消费结构发生变化,有一个三产发展的需求和市场。如今,政府政策导向使过多的人从事这一类产业,只能降低从业者的收入水平。同时,由于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不高,生活享受型三产也不可能很快得到大规模的发展。因此,政府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,应把生产服务型三产作为我国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,使其成为新的就业生长点,并应予以政策扶持。例如,安装、维修、售后服务等行业,这一产业成本低,且社会需求量大,国有企业又具有技术优势,还可为企业主体产品的发展提供条件。这是国有企业既能带来经济效益,扩大产品销售,又能内部消化部分下岗职工的一条途径。

政府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职业培训体系,使职业培训走向规范化、法制化、统一化道路,上一个较高的层次

各国多年来在解决失业问题时,都把发展职业培训作为一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手段,因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都有严格的统一的职业培训计划,都投入大量人力、财力,始终坚持“培训好再就业”的基本方针,各国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联系十分紧密,都较早地建立起完备的职业培训体系。相比之下,我国目前各地区开展的职业培训问题较多,主要有:培训无长远计划,无统一管理协调,随意性大,培训内容大体雷同。我认为,根据国外近一百年的治理失业问题的经验,政府应尽早注意到这个问题,尽早健全全国统一,又有各地特点的严格的职业培训计划。因为再就业工程推进的程度及其效果,主要取决于失业下岗人员的素质和能力。在一定意义上说,这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关键所在。从发展趋势看,随着我国现代化过程的加快,先进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,结构性调整的迅速推进,传统行业不断被淘汰,新兴产业不断出现,要求劳动者变换职业、变换岗位的频率明显加快,这就对职工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,会进一步加大劳动力供求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矛盾,产生更多的结构性、技术性失业。解决将来我国结构性、技术性失业,主要靠职工素质的提高。建议国家尽快颁布《职业培训法》,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政府开展就业服务的重点环节和内容,使我国职业培训成为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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